案件无小事,件件关民生,“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追求。近年来,盐池县法院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用心用情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2024年4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购买出租车一辆,并于当日完成交付。原告未仔细核对车辆各系证件,被告也未明确告知车辆气罐在其他车辆户名下。当原告前往加气站充装天然气时,才发现因车辆气罐户名不符,加气站拒绝为车辆加气,导致原告在使用车辆时费用成本增加。在和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未如实告知车辆具体情况为由,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及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庭前认真查阅了卷宗,根据双方诉争,以及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如果简单判决结案,必定引发一方当事人上诉,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遂制定调解方案,争取调解结案。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的过错,从情理和法理双重视角出发,对双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劝解和疏导,以“成本法”的计算方式,向其释明如达不成调解协议,双方最终将造成的具体损失。通过承办法官近4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原告承担被告一定营运损失,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并于当庭履行。
此次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解决社会冲突中的温情与智慧。下一步,盐池县法院将始终秉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理念,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纠纷,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