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打官司就是想讨个公道,没想到今天就能拿到钱!”近日,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的调解室内,原告王某看着手机里刚到账的4000元补偿金,难掩激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通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以被告当场履行的方式圆满解决,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写下生动注脚。
2016年2月,王某入职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某作业区的一名看井工。八年间,他每日坚守岗位保障油井运行,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6月底,因被告未能中标该区域油井看护业务,王某失去了工作。离职后,王某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向本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裁决结果未完全满足其诉求。为争取合法权益,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考虑到劳动者维权的不易与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法官决定以“调解优先”为原则,组织双方展开多轮沟通。调解现场,法官从法理情角度耐心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而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离职的,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法官也向被告阐明,及时化解纠纷不仅能减少诉讼成本,更有助于维护企业信誉。经过法官的细致调解,双方逐渐打开心结。被告认可未签合同及未缴社保的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也理解企业经营中的客观困难,同意在金额上作出合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王某补偿金4000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从立案到庭审调解,前后不到一个月,而且钱当场就到账了,法院真是为我们老百姓着想!”王某握着调解书感慨道。这起案件的快速化解,正是盐池县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缩影——通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机制,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