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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非机动车事故纠纷当庭调解并履行完毕

近日,盐池县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涉在校学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校在读学生)于20253月发生交通事故。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人身损伤及车辆损坏。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实际状况等因素,采取背靠背+面对面调解模式。一方面向原告阐明侵权责任划分依据,安抚其情绪并告知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对被告及其监护人开展普法教育,明确未成年人过错责任,引导其换位思考。通过法理阐释与情感疏导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双方在法官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监护人代其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8800元。调解书送达当日,被告方即全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王某还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本案是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快速化解矛盾,既保障了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未成年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法治教育与社会价值引领,既彰显司法温度,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参考范例。

来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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