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5万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彰显司法温度。
2022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在工地从事路面铺油工作时发生机械事故,致双腿截肢。事故发生后,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原被告双方就工伤认定、赔偿标准、费用核算等存在较大争议,经反复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剖析案情,梳理案件脉络及双方争议焦点。通过多轮“背靠背”调解,法官从法理与情理多向发力向原被告释明法律风险。一方面,向被告公司阐明用人单位对工作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其如伤者伤情恶化可能导致后续治疗费增加,拖延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财产风险;另一方面,耐心向原告解释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引导其合理诉求,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经法官多轮调解,双方态度逐渐软化,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10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求。款项实时到账,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盐池县法院落实“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其处理机制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路径。承办法官突破“一判了之”惯性思维,精准把握劳动者维权紧迫性与企业责任边界,通过调解实现共赢:一是不拘泥于表面劳动关系认定,而是依据人社部规章及最高法判例,直指分包单位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的工伤保险责任,突破“无劳动关系则无工伤赔偿”的形式主义桎梏。二是精准识别原告急需治疗资金与企业规避执行成本的深层诉求,既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益,又为企业预留经营空间。三是将调解触角延伸至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各环节,最终实现当庭履行率100%的执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