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外地务工人员王某、李某(化名)到本地从事煤炭钻探工作,二人与本案被告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某日施工时,一起突发事故造成王某左腿受伤、李某右腿受伤。二人住院期间,被告公司进行了慰问,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及部分护理费和生活费。5月,王某、李某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相关停工补偿并缴纳社保。因证据不足,劳动仲裁未能得到支持,二人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将两案合并审理,及时联系原被告详细了解事情始末,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考虑到两原告为外地务工人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通过多轮“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企业释明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帮助用人单位算好“经济账”,一方面安抚受伤者并立足劳动者角度帮助其算好“时间账”,引导双方抓住机会、缩小差距,最终打消双方顾虑,促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全额支付王某、李某补偿款,给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作为法官,必须要学会用心、用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如我在诉’,既要避免因直接判决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冲击,也要使当事人少跑趟、少花钱,能够更快更好地解决其燃眉之急。”承办法官说道。
下一步,盐池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注重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案件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