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4年3月,李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李某装修多间营业房。施工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增减了一些项目。同年7月,装修工程基本完工,李某先期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但因存在抽屉卡顿、木柜门闭合不严等质量瑕疵,李某拒绝支付下剩装修款。为了不影响正常营业,李某在未与装修公司进行最终协商结算的情况下,便擅自将房屋投入实际使用。此后,该装饰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尾款,李某则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矛盾逐步升级,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实地查看现场,发现多处装修细节确实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虽说问题不属重大,但足以影响使用体验。双方因在工程量增加、价款计算及质量瑕疵损失认定依据方面分歧较大,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面对原被告积怨较深的实际情况,法官认为若简单判案、一判了之,难以真正化解矛盾,甚至可能激化双方对立情绪。
为确保案件实质化解,办案人员专程走访相关鉴定机构,详细了解工程质量及工程量价款的鉴定流程、鉴定注意事项和鉴定费等,并提出了初步调解意见。在深入走访调研和仔细核对账目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帮助当事人一笔一笔算清经济账、时间账、诉讼成本账,并释明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大半天的细致核算与耐心沟通,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至此,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从“对簿公堂”到“案结事了”。
调解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核心在于将心比心、为民解忧。该案的成功化解,是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下一步,盐池县法院将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把“如我在诉”理念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民生案件,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变成实实在在解决矛盾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