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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索赔引争端 法官释法促和解

“谢谢盐池法院为我们农民工做主,真是太感谢你们了。”罗某拉着办案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日前,盐池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6月,罗某进入盐池县某石膏公司负责破石操作。6月16日下午14时许,罗某在使用撬杠时,撬杠飞起将其右眼打伤,花去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费用65790元。在多次与石膏公司负责人协商无果之下,罗某一纸诉状将石膏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到罗某因伤住院致使生活困难,案件比较紧急。受理案件当日与石膏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石膏公司负责人称罗某受伤是因为罗某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所以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办案法官一方面对原告及其代理人做工作,阐明调解有利于义务的自动履行,避免判决后强制执行等问题;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说理讲法,告诉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盐池县石膏公司赔付罗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5000元。(通讯员  苏涛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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