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冯某甲、冯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对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未经检疫情况下对四头牛进行屠宰分割并销售,期间强某、被告人冯某甲分别在装运牛骨头、切割牛骨时被划伤,先后被确诊感染皮肤炭疽病。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强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时,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含有炭疽杆菌的牛肉,造成两人感染皮肤炭疽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二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