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将车交于醉酒的朋友驾驶上路同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车主将车交给酒友驾驶,二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2025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王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情况下,仍然默许、放任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自己的车辆并同乘,后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乙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乙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5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王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39毫克/100毫升,均已达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被告人王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情况下,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车辆并一同乘坐,被告人王某乙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